(2017)内0929民初6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富豪家具地毯店与王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富豪家具地毯店,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子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929民初641号原告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富豪家具地毯店,住所地:乌兰察布市四子王旗乌兰花镇解放路。负责人:王某被告王某,男,汉族,1966年12月1日出生,被告王某,女,汉族,1969年2月10日出生,工作单位:三完小工商银行对面兴达水果蔬菜超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富豪家具地毯店诉王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富豪家具地毯店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富豪家具地毯店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子王旗乌兰花镇富豪家具地毯店撤回起诉。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李 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努尔金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