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3民初1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陶玲玲与刘荣钦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玲玲,刘荣钦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603号原告:陶玲玲,女,1939年10月20日生,汉族,南昌市人,南昌市江南印刷装订厂退休职工,住南昌市西湖区,委托代理人:谌建平,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199410722424。委托代理人:程洪金,江西民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执业证号:36011704110103。被告:刘荣钦,男,1963年6月10日生,汉族,南昌市人,八一电讯铁件厂下岗职工,住南昌市,委托代理人:魏敏(刘荣钦妻子),1967年3月6日生,住址同上,原告陶玲玲诉被告刘荣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陶玲玲诉称:2016年10月,西湖区政府决定,西湖周边(孺子路两侧一期)直管公房拆迁改造,将原告居住的坐落在南昌市西湖区算子桥侧巷47号10户房屋列入拆桥范围,并于2016年10月24日与南昌市西湖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事处签订《西湖周边(孺子路两侧一期)直管公房住宅提前交房补偿协议》,同年11月,对该房进行房改即办理《南昌市职工购买非成套直管公房审批》。确定原告陶玲玲为购房产权人。2017年2月,当原告前往拆迁办领取拆迁补偿款时,却遭到被告阻挠拒绝,被告多次要求拆迁办将补偿款归其所有,制止拆迁办将补偿款发放给原告,拆迁办告知原告通知诉讼解决。原告认为,为了配合政府要求,原告已将该房进行《南昌市职工购买非成套直管公房审批》,并确定购房产权人为原告,拆迁后领取补偿款有便于尽快落实本人居住问题,解除老人的后顾之忧。被告阻挠制止原告的行为,实属无理,特起诉,请求,1、判令西湖区算子桥侧巷47号10户房屋拆迁补偿款共453924.4元归原告所有;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原告陶玲玲的诉讼请求是房屋拆迁补偿款全部归其所有,也就是确权或是继承,但事实和理由却是被告刘荣钦侵权,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不相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陶玲玲的起诉。受理费8110元,退还原告陶玲玲。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傅少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 丹速录员 谢露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