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304民初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亢林超与吴娟、井景伟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亢林超,吴娟,井景伟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04民初1748号原告亢林超,男,汉族,农民,住凤翔县。被告吴娟,女,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镇平县。被告井景伟,又名井伟,男,汉族,农民,住河南省邓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亢林超诉被告吴娟、井景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亢林超于2017年7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吴娟、井景伟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亢林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亢林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亢林超承担。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许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