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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执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9-17

案件名称

合肥市教师新村(南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合肥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合肥市教师新村(南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合肥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11执270号申请执行人:合肥市教师新村(南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住合肥市包河区青年路57号。被执行人:合肥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306806-5,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路铜陵南村12幢401室。法定代表人:童朝本。本院在执行合肥市教师新村(南区)第四届业主委员会与合肥粤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10000元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6)皖0111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潘正海审判员  牛春风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