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282民初42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闫某与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2民初4270号原告:闫某,女,1989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内黄县。诉讼代理人:孙秋平,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某,男,1990年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靖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与被告肖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永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陆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