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82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燕与被执行人李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燕,李大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82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郭燕,女,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李大鹏,男,1976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申请执行人郭燕与被执行人李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9日作出(2016)豫17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限被告李大鹏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郭燕现金200000元。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李大鹏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17年2月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郭燕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6)豫17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良辰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结案审批��执行案号
 
 
 (2017)豫1702执824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执行依据
 
 
 (2016)豫1702民初651号民事判决书
 
 
 立案时间
 
 
 2017年2月14日
 
 
 
 
 申请人
 
 
 郭燕
 
 
 被执行人
 
 
 李大鹏
 
 
 
 
 执行标的
 
 
 204300元
 
 
 实际执行
 标 的
 
 
 0元
 
 
 
 
 结案方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结案时间
 
 
 执行
 情况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承办人
 意见
 
 
 庭长
 意见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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