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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执5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李永清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楠,李永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543号申请执行人王俊楠,男,1995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城街振兴路南段。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50404017X被执行人李永清,男,1974年4月4日生,汉族,住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西城街华星路4号。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740404021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俊楠与被执行人李永清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李永清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里湾储蓄所有存款可供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李永清财产转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永清在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里湾储蓄的存款3400元至新蔡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开户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振兴路支行户,账号:941008010024260005)。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洪民审判员  赵 彧审判员  李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 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