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中法执字第27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吴敏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敏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执字第2792号之一被执行人:吴敏辉,男,1977年9月3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关于被执行人吴敏辉罚金刑一案,本院(2014)深中法刑二初字第285号刑事判决书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判处被执行人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的义务,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查证情况如下:经向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及全国法院网络执行财产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28553.25元,本院依法进行了划拨,并已依法上缴国库。此外,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已划拨完毕,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本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将依法随时追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四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时晓克审判员 昝龙应审判员 黄 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丛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