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民初219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蒋智力、陈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蒋智力,陈程,刘德书,李清荣,代妞婷,杜悟灵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1民初2192号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新民路北十八幢一楼。法定代表人:陈永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露,该公司员工。被告:蒋智力,男,198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陈程,女,1987年8月4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刘德书,男,197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李清荣,男,1978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代妞婷,女,1975年2月2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告:杜悟灵,女,1978年4月1日出生,彝族,住贵州省大方县。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智力、陈程、刘德书、李清荣、代妞婷、杜悟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120.00元,减半收取计3060.00元,由原告大方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桂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万 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