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3执恢4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四海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安丽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哈尔滨四海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安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3执恢4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集中区长江路115号3层。法定代表人王晓光,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宾县宾西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毕臣,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赣水路187号。法定代表人:张庆,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刘安丽,女,1950年5月5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本院在执行哈尔滨邦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哈尔滨四海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刘安丽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8037元,尚无执行回款。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哈尔滨四海数控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哈尔滨四海数控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汽车的车籍档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亮审判员 张国权审判员 周海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