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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财保1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0财保135号申请人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71006665J,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大道334号远洋航港商1幢1-12。法定代表人冯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忠义,公司项目部经理。被申请人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00222000005144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打通镇红星二村。法定代表人徐在强,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重庆恒宇矿业有限公司价值55万元的财产,并提交中国��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綦江支公司保单作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重庆高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段小琴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