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4民初3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赵胜道与纪新竹、魏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胜道,纪新竹,魏泰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4民初3466号原告:赵胜道,男,1972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纪新竹,男,198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被告:魏泰霞,女,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青岛市城阳区。原告赵胜道与被告纪新竹、魏泰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提供不出被告住所,无法送达为由,申请本院驳回其起诉。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赵胜道对被告纪新竹、被告魏泰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1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红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发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