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1民初35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嘉兴骏捷物流有限公司与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骏捷物流有限公司,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1民初3536号原告:嘉兴骏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蚂桥)吉蚂西路1号物流科技大楼1217-14室。法定代表人:管旭,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西塘镇南苑西路1111号。法定代表人:田佳丽,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兴骏捷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优联物流装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兴骏捷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兴骏捷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骏捷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471元,减半收取3736元,由原告嘉兴骏捷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滕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