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3民初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张宝和与张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
法院
青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冈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宝和,张立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青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223民初1042号原告张宝和,男,,汉族,个体,住。委托代理人于华红,女,,汉族,农民,住被告张立华,男,,汉族,清明村大队长,住。原告张宝和诉被告张立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洪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宝和的委托代理人于洪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原告张宝和、被告张立华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宝和诉称,2015年4月18日,被告在我处购买二铵60袋,每袋170元,大庆尿素105袋,每袋70元,大袋钾肥2袋,每袋170元,仙旺复合肥150袋,每袋135元,华农复合肥80袋,每袋155元,共计397袋,共计52040元,约定2015年元旦以后如果被告不给钱,每袋每月加两元利息钱,我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2040元并给付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21个月的利息款,共计16674元,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张立华无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8日,被告在原告处购买二铵60袋,每袋170元,大庆尿素105袋,每袋70元,大袋钾肥2袋,每袋170元,仙旺复合肥150袋,每袋135元,华农复合肥80袋,每袋155元,共计397袋,共欠原告52040元,并约定2015年元旦以后如果被告不给钱,每袋每月加两元利息钱,从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3月1日共21个月的利息款,共计为16674元。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和被告出具的欠条可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购买原告的化肥,应及时给付欠款,被告未按时给付欠款,应按约定给付利息,对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欠款和利息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立华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张宝和化肥款52040元及利息16674元,合计687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59元,由被告张立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洪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德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