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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5民初1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夏云春万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夏云春,万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5民初11686号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华新村3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6220513208。法定代表人:马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文炜,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晶,重庆启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夏云春,女,1978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万奎,男,197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夏云春、万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富恒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卢玉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