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民初3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蔡宝奇与通辽市嘉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宝奇,通辽市嘉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3457号原告蔡宝奇,男,40岁,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通辽市嘉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通辽市建国路中段文化广场路西。法定代表人张桯,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宝奇诉被告通辽市嘉年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宝奇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此,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宝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蔡宝奇负担。审判员 毛少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纪佳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