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29民初186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占福、赵臣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武占福,赵臣海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29民初1860号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年县临名关镇建安街51号。法定代表人:高海军,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志民,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延江,河北贯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占福,男,1969年5月28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被告:赵臣海,男,1960年2月15日生,汉族,住邯郸市永年区。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武占福、赵臣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计184元,由永年县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豆永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乔 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