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91司惩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元武诉孙庆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庆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391司惩26号被拘留人:孙庆柱,男,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魏元武诉孙庆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孙庆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孙庆柱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