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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91司惩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魏元武诉孙庆柱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庆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鲁1391司惩26号被拘留人:孙庆柱,男,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本院在执行魏元武诉孙庆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拘留人孙庆柱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孙庆柱拘留十五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书面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