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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424民初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钟海均、张秋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钟海均,张秋芳,邓善良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五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424民初579号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丘海明,男,系该社理事长。住址:五华县。委托代理人温建平,男,系该社职工。委托代理人刘健民,男,系该社职工。被告钟海均,男,汉族,现住五华县。被告张秋芳,女,汉族,现住五华县。被告邓善良,男,汉族,现住五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钟海均、张秋芳、邓善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以“关于本案,因被告已将欠款本息全部还清,已全部履行完毕。故申请法院撤诉,请法院予以准许”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68.56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84.28元,由原告五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黄远辉审 判 员  范 斌人民陪审员  陈尚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