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22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张书杰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中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书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22刑初509号公诉机关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书杰,男,1987年4月11日出生于河南省中牟县,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中牟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1月7日被中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于同年1月21日被中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11日被逮捕。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以牟检公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书杰犯诈骗罪,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审查,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莉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书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份,被告人张书杰将其卡号为40×××61的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放到被害人吕某经营的位于中牟县青年路幼儿园西200米路北的手机缴费店内,以支付手续费为条件让被害人吕某代还信用卡。2015年7月11日,被告人张书杰得知被害人吕某代还其中国农业银行的信用卡欠款后,随即将该信用卡挂失,并重新补办新卡,骗取被害人吕某人民币225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书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人吕某陈述,证人杨某证言,中牟县公安局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被告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随案移送清单,物证照片,调取证据清单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书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诈骗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予以支持。被告人张书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本案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未赔偿被害人损失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书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至2018年7月2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书杰退赔被害人吕双见损失人民币二万二千五百九十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代理审判员 安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留芳王苗苗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