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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2执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申请人贾国珍与被执行人杜晓达、解秀君民间借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国珍,杜晓达,解秀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万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贾国珍,女,56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杜晓达,男,39岁,汉族,万荣县居民。被执行人解秀君,女,35岁,汉族,万荣县居民。本院在执行贾国珍与杜晓达、解秀君民间借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杜晓达、解秀君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执行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董殿勇审判员  李作义审判员  薛晓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亚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