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3民初38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石志山与孙文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志山,孙文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13民初3865号原告石志山,男,193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被告孙文久,男,年龄不详,汉族,农民,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志山诉被告孙文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志山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志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玉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