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103执155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范恒圣、陈庆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恒圣,陈庆德,阮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3执15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范恒圣,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陈庆德,男,197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阮宏梅,女,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关于申请执行人范恒圣与被执行人陈庆德、阮宏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797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陈庆德在合肥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账户18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郑明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家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