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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04执恢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辛淑琴、付春祥、付强与赵蕾刑事附带民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辛淑琴,付春祥,付强,赵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恢164号申请执行人:辛淑琴,女,192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街42栋1单元2层202号。申请执行人:付春祥,男,1965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哈尔滨铁路局东站职工,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街42栋1单元2层202号。申请执行人:付强,男,199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南棵街42栋1单元2层202号。被执行人:赵蕾,男,199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向阳乡东胜村刘士明屯。本院在执行辛淑琴、付春祥、付强与赵蕾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辛淑琴、付春祥、付强申请执行的债权额为419940元。辛淑琴、付春祥、付强未能提供赵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赵蕾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作出限制消费令和执行决定书,将赵蕾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美菊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