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0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余涛申请张孝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孝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029号之一被执行人张孝凤,女,住遂平县。关于余涛申请张孝凤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遂平县人民法院(2017)豫1728执1029号之一裁定书,于2017年07月25日向被执行人张孝凤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3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孝凤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孝凤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826840****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10.05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学军审判员 李 蔚审判员 袁 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魏翔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