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2民初3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成龙与周玲娇、冯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成龙,周玲娇,冯雪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1002民初3203号原告:陈成龙,男,1985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周玲娇,女,198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被告:冯雪娟,女,1978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椒江区。原告陈成龙与被告周玲娇、冯雪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陈成龙于2017年4月12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要求被告周玲娇返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被告冯雪娟负连带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6年5月26日,被告周玲娇作为借款人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向原告借到10000元。担保人自愿为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并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直到还本付息止。被告冯雪娟在借条担保人处签字。后经原告催讨未果,本案因此涉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玲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给原告陈成龙借款本金10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7年4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冯雪娟对被告周玲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冯雪娟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玲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周玲娇、冯雪娟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波人民陪审员 项 进人民陪审员 金 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 记员 李含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