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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03民初49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秦丽红、张鸿军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秦丽红,张鸿军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03民初4964号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XX发,任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耀,性别:男,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秦丽红,性别:女,年龄:51岁,住址: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鸿军,性别:男,年龄:52岁,住址:洛阳市西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秦丽红、张鸿军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5日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三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151元,减半收取4075.5元,由被告秦丽红、张鸿军负担。审判员  赵清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殿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