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902民监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吴小明与柯玉林健康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902民监1号原审原告吴小明,男,汉族,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滨区人,系安康市富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住汉滨区大北街。委托代理人尹正峰,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柯玉林,男,汉族,1970年12月15日出生,汉滨区人,住汉滨区张滩镇。原审原告吴小明与原审被告柯玉林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作出(2013)安汉民初字第01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判决在程序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院 长 邬一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