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682执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孙会哲、王建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会哲,王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516号申请执行人孙会哲,女,197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南城区。被执行人王建强,男,196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北城区。本院在执行孙会哲与王建强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29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 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占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