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381刑初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梁某、许某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许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辽1381刑初175号公诉机关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女,1997年4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刘翠丽,辽宁令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许某,女,1986年6月3日出生于辽宁省北票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辽宁省北票市。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13日被北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以北检公诉刑诉(2017)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许某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雅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及其辩护人刘翠丽、被告人许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0日,被告人梁某(自称王某1)与许某(自称王某2)谎称系姐妹,家住北票市五间房镇大兰旗村,被告人梁某谎称和李某1(智障残疾人)处对象,以还账、买手机等为借口,先后骗取李某1人民币10000元。案发后,被告人梁某、许某归还被害人李某1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1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许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1陈述;证人李某2、李某3等人证言;谅解书、辩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梁某、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梁某、许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对梁某从轻处罚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梁某、许某有悔罪表现,对其依法可以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梁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二、被告人许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郑守奎人民陪审员 郑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东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