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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国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国云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424执1407号被拘留人:叶国云公民身份号码:×××2516本院在执行海盐环美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与罗卫杰、叶国云(2017)浙0424执1407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叶国云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