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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02执2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高爱华与赵丽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爱华,赵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02执2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高爱华,女,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被执行人:赵丽,女,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本院在执行高爱华与赵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高爱华于2017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赵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赵丽至今仍未��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丽在X银行工资卡,每月冻结800元,除上述工资外被执行人赵丽暂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综上,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1695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费154元。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吕昌斌审判员  秦文胜审判员  翟至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崔文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