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71刑更17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志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志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晋71刑更178号罪犯王志奎,男,1984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洪洞县人,现在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服刑。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2009)顺刑初字第28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志奎犯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2012年11月、2014年10月经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减刑一年四个月、一年七个月。执行机关山西省太原第一监狱于2017年7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定罪犯王志奎在服刑期间,获得监狱表扬4次,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经审理查明,罪犯王志奎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改造,于2014年12月至2016年11月共获得监狱表扬4次,上述事实有太原第一监狱出具的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王志奎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同时综合考虑原判犯罪情节以及刑罚执行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志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7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支鹏审判员 闫莉审判员 胡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