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2执1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镇市闾阳镇强盛铸造厂与被执行人蔡洪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镇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镇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镇市闾阳镇强盛铸造厂,蔡洪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北镇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82执193号申请执行人:北镇市闾阳镇强盛铸造厂,住所地辽宁省北镇市。投资人:佟强,系该厂厂长。被执行人:蔡洪林,男,1963年3月1日出生,回族,农民,住辽宁省北镇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镇市闾阳镇强盛铸造厂与被执行人蔡洪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已经扣划被执行人蔡洪林银行存款33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车辆一台,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卜义利审判员 佟大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冬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