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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玉林与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林,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723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林,乾安县人。被执行人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金辉申请执行人李玉林与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村民委员会借款同纠纷一案,乾安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6日作出(2017)吉0723民初1834号调解书:被告乾安县余字乡西金村村民委员会2017年6月26日前偿还李玉林借款人民币1万元。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6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交付部分执行款给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收到执行款后表示同意结案。故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乾安县人民法院(2017)吉0723民初1834号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玖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兰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