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21执395-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沧县利升采暖设备厂、韩春祥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沧县利升采暖设备厂,韩春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1执395-01号申请执行人:沧县利升采暖设备厂。法定代表人:李福宽,经理。被执行人:韩春祥,男,1976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沧县利升采暖设备厂与韩春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执行人韩春祥名下的银行存款12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吕世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苏明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