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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3民初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徐桂花与被告陈富荣、陈富强、陈富贵、陈富兰、陈富安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桂花,陈富荣,陈富强,陈富贵,陈富兰,陈富安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商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23民初第996号原告:徐桂花,女,汉族,农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军,陕西秦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陈富荣,女,汉族,农民,系徐桂花长女。被告:陈富强,男,汉族,农民,系徐桂花长子。被告:陈富贵,男,汉族,农民,系徐桂花次子。被告:陈富兰,女,汉族,农民,系徐桂花次女。被告:陈富安,男,汉族,农民,系徐桂花三子。原告徐桂花与被告陈富荣、陈富强、陈富贵、陈富兰、陈富安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徐桂花于2017年7月3日因病死亡,诉讼主体不复存在,诉讼亦无进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原告徐桂花已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50元,不予退还。审 判 长 程 静代理审判员 徐 莉人民陪审员 赵爱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强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