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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803民初3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王旭超与张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旭超,张小梅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03民初3442号原告:王旭超,男,1985年4月23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被告:张小梅,女,1978年1月1日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原告王旭超与被告张小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王旭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旭超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4元,减半收取计87元,由原告王旭超负担。审判员  胡亮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