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902民初25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英丽与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孙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英丽,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孙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902民初2579号原告:曹英丽,女,1936年3月4日出生,汉族,退休,住上海市普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班志研,上海华勤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干览镇西码头澜港大道2号。法定代表人:孙娉,总经理。被告孙娉,女,1957年5月1日出生,汉族,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虹口区。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曹英丽与被告舟山京洲水产食品有限公司、孙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英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实际收取6236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陶姿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