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6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涛与涂桃尔、赵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涂桃尔,赵香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6民初4264号原告李涛,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被告涂桃尔,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被告赵香宁,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原告李涛诉被告涂桃尔、赵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李涛在案件受理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涛诉被告涂桃尔、赵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德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