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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6民初426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李涛与涂桃尔、赵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涛,涂桃尔,赵香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526民初4264号原告李涛,男,1986年9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被告涂桃尔,男,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被告赵香宁,女,197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贵州省威宁县人,住威宁县。原告李涛诉被告涂桃尔、赵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1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认为,原告李涛在案件受理后,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李涛诉被告涂桃尔、赵香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德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