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56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智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安徽智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钱小智,惠向梅,吴小洋,邓泽才,童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64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安徽芜湖金泰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68810365-6。法定代表人:潘华正。被执行人:安徽智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69572515-4。法定代表人:钱小智。被执行人:钱小智,男,1978年12月20日出生,住繁昌县。被执行人:惠向梅,女,1979年5月22日出生,住繁昌县。被执行人:吴小洋,男,1980年6月29日出生,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邓泽才,男,1971年6月17日出生,住繁昌县。被执行人:童孝云,女,1970年10月28日出生,住繁昌县。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繁民二初字第001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8日向被执行人安徽智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钱小智、惠向梅、吴小洋、邓泽才、童孝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上列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智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钱小智、惠向梅、吴小洋、邓泽才、童孝云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00000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彭 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