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530执13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李占军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蓝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占军,王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正蓝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2530执13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占军,男,1965年9月10日出生,现住正蓝旗。被执行人王旭,男,1961年11月11日出生,户籍地河北省张北县,现羁押于张家口看守所。本院在执行李占军与王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旭未按照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限内履行其给付义务,申请人于2017年2月27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旭因刑事案件被判刑,查无能够可供执行财产,其名下房产均有抵押贷款未还清,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其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蓝旗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2530民初53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给付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一次性执行条件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额日登宝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达胡尔巴雅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