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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6执5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姜某某、武汉市今翔服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某某,武汉市今翔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549号申请执行人姜某某,男,196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监利县,被执行人武汉市今翔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西路武汉菱角湖万达广场A区A幢A2单元15层9号房。法定代表人蔡岗。申请执行人姜某某与被执行人武汉市今翔服饰有限公司社会保险纠纷一案,武汉市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1月21日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6]354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姜某某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2017年2月22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姜某某、被执行人武汉市今翔服饰有限公司双方均同意以金钱给付方式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017年7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武汉市今翔服饰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2500元扣划至本院账户,2017年7月25日本院将案款72500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姜某某,其提出书面结案申请,申请结案。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黄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陂劳人仲裁字[2016]35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袁建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