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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民初2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被告韩忠志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韩忠志,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381民初23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法定代表人高亚天,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和,系该行职工。被告韩忠志,男,1954年10月18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崔金芝,女,1958年9月1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组。被告孙志明,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韩树范,女,1968年4月15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孙洪伟,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被告李霞,女,1982年1月3日出生,现住公主岭市。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与被告韩忠志、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受理人张俊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忠志、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经本院合法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韩忠志、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偿还贷款本金45000元,利息4077.66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0月12日,以后利息算至还清时止);2、担保人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承担连带清偿义务;3、诉讼费由韩忠志、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负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16日,韩忠志以担保方式在农行公主岭支行贷款45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日为2016年2月15日,并签订了《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韩忠志与其妻子崔金芝签订了《借款人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共同还款,担保人孙志明与其妻子韩树范,担保人孙洪伟与其妻子李霞签订了《担保人夫妻共同担保承诺书》承诺共同担保。贷款到期后,借款人韩忠志以无钱为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现尚欠农行贷款本金45000元及利息4077.66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0月12日,以后计算至还清时止)。故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裁决。韩忠志、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答辩状。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2月16日,韩忠志以担保方式在农行公主岭支行贷款45000元,借款期限为1年,到期日为2016年2月15日,并签订了《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韩忠志与其妻子崔金芝签订了《借款人夫妻共同还款承诺书》承诺共同还款,担保人孙志明与其妻子韩树范,担保人孙洪伟与其妻子李霞签订了《担保人夫妻共同担保承诺书》承诺共同担保。借款合同约定担保期限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五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的规定及韩忠志、孙洪伟、孙志明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的借款合同约定,韩忠志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处借款,由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韩忠志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故本院对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要求韩忠志偿还欠款本息及要求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韩忠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立即给付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主岭市支行贷款本息合计49077.66元(利息暂算至2016年10月12日,以后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算至还清时止)。二、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韩忠志、崔金芝、孙志明、韩树范、孙洪伟、李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郝建委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晨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