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恢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文宇与陈涛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68号申请执行人文宇,男,1979年3月18日生,汉族,哈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4车间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被执行人陈涛,男,1966年9月28日生,汉族,哈飞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64车间工人,住哈尔滨市平房区。本院依据(2015)平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办理文宇申请执行陈涛借款一案中,执行标的10,000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冻结、扣划陈涛银行存款10,000元及执行费50元,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平商初字第2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