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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3执恢4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与曾敏、林东明、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曾敏,林东明,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3执恢4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负责人梁军,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曾敏,女,汉族,1965年4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林东明,男,汉族,1963年4月5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与被执行人曾敏、林东明、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依据西安市公证处作出的(2006)西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6日依法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程序。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6)西证执字第126号执行证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曾敏、林东明、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自本院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相关法律义务,但其未履行。嗣后,本院通过查询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信息,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兄弟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3305.37元,其中本案案款131433.37元,本院案件执行费1872元。本院已将前述案款131433.3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长乐路支行对此予以确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113执恢452号案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代理审判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董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