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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11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刘xx为王xx过失致人死亡一案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晋0211刑申1号刘xx:你为王xx过失致人死亡一案,对本院(2012)南刑初字第129号刑事判决不服,以原判决程序错误、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为理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对申诉人提到的:1、关于程序错误的问题。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3月4日立案。在诉讼过程中,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后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检察院于2012年9月18日再次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2年11月21日审结。2、关于事实错误的问题。山西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照片证实王x病理诊断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大同市公安局做出的(晋)公(同)鉴(法)字(2010)01号鉴定文书证实王x系因受到外伤、情绪紧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后猝死。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为:王xx与王x因种地发生纠纷,后两人发生打斗,王xx用王x的拐杖打在王x的肩膀上,又用脚踢王x的肩膀,致王x因受到外伤,情绪紧张,诱发冠心病急性发作后猝死。3、关于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的问题。本案中,王xx的行为在主观上虽有一定的故意,但是对于王x的死亡结果的发生,是一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到的疏忽大意的过失。王xx的行为在主观上不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予以定罪处罚。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