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22民初9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巫祥云与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万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巫祥云,肖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22民初943号原告:巫祥云,男。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万辉,江西四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肖斌,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巫祥云诉被告肖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巫祥云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巫祥云以被告肖斌已主动履行义务为由申请撤诉,纯属自愿,理由正当,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如下:准许原告巫祥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巫祥云负担。审判员 王钟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汪晨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