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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执监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北京九维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与李静督促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九维世通科技有限公司,李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2执监107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北京九维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天竺空港工业区A区。法定代表人:王建。委托代理人:张琳娣,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李静,女,1966年8月8日出生。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执行法院)受理的北京九维世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维世通公司)申请执行李静一般所有权及与所有权相关权利纠纷一案,申请人九维世通公司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九维世通公司称,执行法院自2007年开始执行,至今未能执结,故向本院申请提级执行。本院查明,执行法院于2007年1月8日作出(2006)宣民初字第8366号民事判决,判令李静自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返还九维世通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业务专用章、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及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2002年至2005年度的财务账(总账、明细账、现金账、银行存款账)及2004年4月2/2记账凭单。执行法院于2007年3月21日立(2007)宣执字第1226号案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多次要求李静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现李静已将部分物品交至执行法院,该院正在继续执行该案。本院认为,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开展了相应执行工作,且正在继续执行该案,故该案不存在应当提级执行的法定情形,申请人九维世通公司所提申请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北京九维世通科技有限公司的提级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成成审判员  曾小华审判员  连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煜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