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89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呼日勒巴特尔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呼日勒巴特尔,高娃,哈达巴亚尔,青巴图,昭日格巴图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426执89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翁牛特旗。法定代表人刘凤军;系理事长。被执行人:呼日勒巴特尔,男,4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被执行人高娃,女,49岁,蒙古族,牧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哈达巴亚尔,男,54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青巴图,男,47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昭日格巴图,男,39岁,蒙古族,农民,现住址同上。本院于2017年5月5日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426民初4410号民事判决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了被执行人呼日勒巴特尔、哈达巴亚尔、青巴图、昭日格巴图的银行存款帐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呼日勒巴特尔、哈达巴亚尔、青巴图、昭日格巴图在翁牛特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存款帐号zzzzz、xxxxx、ccccc、vvvvv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辛景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侯永利 搜索“”